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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 |
编辑:天津天法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7 字号:大 中 小 |
摘要:物权纠纷 |
申请人:S公司第一被申请人:T公司第二被申请人:D公司案由:物权纠纷审理单位:天津仲裁委员会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D市场于2001年7月2日签订了“代理协议”。其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委托第二被申请人代理对外签订汽车进口合同,申请人以货款总额的30%作为保证金及时汇入第二被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余额部分由申请人将此笔信用证项下进口的全新车辆作为为第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质押担保。第二被申请人通过银行对外开出信用证。“代理协议”还约定,申请人将每出售一辆进口汽车的车款及时汇入第二被申请人指定的账户,并在信用证到期前付清全部余款。否则,第二被申请人有权处置质钾的车辆,其损失由申请人自行负责。此外,“代理协议”还对有关对外付汇要求、办理进口汽车进区的相关手续、仓库保管、车辆损益、代理费用等事项作了相应约定。 第二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代理协议”中,因不能按时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建行塘沽分行根据国际惯例,代理第二被申请人处置物权,。并于2001年11月22 日与第二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签订了“LC 协议”。同日,申请人由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签订了“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第一被申请人因故未能向申请人支付15.181万美元的补偿。为此,申请人于2003年11月20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此后又撤回申请。2004年6月2日再次提出申请。 以下为仲裁过程中的大答辩词摘录: 答辩词: 第一被申请人天保公司在口头答辩中称: 在“LC 协议”和“三方协议”中,我公司作为两份协议书中的买方,在向银行支付了882 万元人民币后,取得的是85 辆欧宝车的物权,而非质权。此后,我公司出售85 辆欧宝车的行为并非处分质物,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称我公司处分质物一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本案之前,申请人曾提出过仲裁申请,前后两次申请的理由存在矛盾,请求数额也不一致,企图借此获得经济利益。 第二被申请人东兴市场在口头答辩中称: 我方与申请人系外贸代理合同关系。由于申请人未能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我方有权处分合同项下的汽车,并处分汽车的物权。申请人对处分行为已予确认,《担保法》第七十一条二款对此规定也有明文。因此,合同履行后果应由申请人承担。“LC 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信用证项下的物权已由第一被申请人天保公司享有。申请人已经放弃了物权,无权要求返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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